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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成功退還加盟費
2020年8月,Bipu公司與Meng Mou簽訂了特許經營加盟合同,規定Bipu公司應授予Meng Mou特許經營權,并授予加盟商店知識等,期限為1年。任何情況下都不會退還加盟人民幣50,000元的費用。 10000元的特許經營押金不是押金。如果孟(Meng)違反合同,Bipu有權沒收它退還加盟費,并每月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和特許經營費。廣告費等孟參與建立特許經營加盟合同,應對孟承擔的上述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合同簽訂后,孟先生支付了加盟費用50,000元,并支付了10,000元的押金。由于投資風險和其他問題,他要求取消特許經營合同并退還加盟費用和押金。 Bipu公司拒絕退還。起訴到法院。
[試用]
審判結束后,原審法院裁定,碧浦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未履行相應的通知義務,未約定孟應享有的單方面解約權,孟有權請求取消合同并返還相應的加盟費用。
[理性與法律觀點]
此案是典型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在當前的特許經營糾紛中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具有代表性。下面以本案糾紛為重點退還加盟費,對本案反映的法律問題進行探討,以期為解決類似糾紛提供參考。
是否應退還一、專營權加盟費用
加盟費用通常由加盟一方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后一次性支付。商務部頒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將加盟費用定義為“特許人為取得特許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雖然《辦法》屬于行政法規,但效力水平不高。但是,此定義仍可作為本案審判的參考。
在實踐中,特許經營的兩方通常不知道加盟費用的性質,而只同意加盟費用是“一次性付款”,有些人認為加盟費用作為合同特許權使用費的一部分或預付,有些人還將加盟費用解釋為合同保證金。因此,當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屆滿之前終止時,讓步方對于是否應退還加盟費用存在爭議
二、應退還的專營保證金
關于特許經營的保證金,“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中的定義是“為確保被特許人履行特許經營合同,特許人向特許經營人收取一定的費用。押金應歸還給加盟商。”顯然,收取保證金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但是這種保證形式與通常的保證金不同,不同之處在于不能使用“保證金罰款”:當一方違反合同時,另一方不能扣除或要求退還保證金。
此案涉及的核心問題是在特許經營合同提前終止時確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的法律后果。以下是對爭議焦點的分析:
一、中途終止合同時,應該退還專營權加盟費用嗎?
我們相信,在特許經營合同的有效期屆滿之前終止合同時,可以退還特許經營加盟費用。
首先,從法律法規的角度來看,商務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將加盟費用定義為“由特許人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以獲取特許權。專營權。”合同開始履行后,特許人應有效履行收取加盟費用的義務,否則加盟一方可要求終止合同并退還相關費用。
第二,從對特許權的法律屬性的分析來看,特許權通常包括一系列商業價值要素,例如注冊商標,公司徽標,專利,專有資源以及特許人擁有的管理技術。特許經營加盟費用是加盟一方為獲得特許經營資格而支付的對價。如果加盟一方沒有實際使用它,并且許可人沒有履行相應的通知義務,則加盟一方應有權解除合同。
二、是否應退還特許權押金?
收取特許權保證金的目的是保證合同的履行,其實質是一種以金錢為質押對象的保證,將給合同雙方施加壓力,保證合同各方的順利履行。合約。在這種情況下,當事各方已在合同中明確指出,特許權押金不具有押金性質,即使一方違反合同終止合同,也不能適用押金罰款。因此,一旦合同終止,應退還特許權押金。
總結:以上內容就是退還加盟費(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成功退還加盟費)詳細介紹,如果您對創業項目感興趣,可以咨詢客服或者文章下面留言,我們會第一時間給您項目的反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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