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和加盟(特許經營 | 加盟合同那些“坑”,知多少?),36創業加盟網給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讓更多的人可以參考:特許和加盟(特許經營 | 加盟合同那些“坑”,知多少?)。
特許經營 | 加盟合同那些“坑”,知多少?
什么是特許經營?
特許經營是指一種商業系統,其中,特許人向加盟授予特定許可,加盟業務銷售特許人的產品或服務,并獲得特許人的業務指導和幫助。 (本文僅討論商業特許經營)
特許經營在迎合市場和快速業務擴展方面具有一定優勢。它也有某些缺點。例如,控制和管理加盟個商家并不容易,并且要確保加盟個商業產品和服務質量滿足統一的標準也不容易。不稱職的加盟供應商,特許經營合同限制策略和戰略調整靈活性等都容易影響聲譽。
特許經營的常見類型有哪些?
專營權分為商品商標類專營權和商業模型類專營權。
基于商品商標的特許經營權包括可口可樂和百事可樂。他們授權國內制造商生產/銷售其品牌,商標和徽標。這些產品分別命名為“百事可樂”和“可口可樂”,加盟供應商還可以保留原始商標名稱,該商標出售由特許人生產并獲得商標/商標所有權的商品,或者僅在出售其他商品時獲得,通常稱為“ OEM”。 “。
常見的商業模式特許經營包括肯德基和麥當勞,這意味著特許經營者不僅授權他們擁有的商標使用加盟,而且還授權他們擁有的商店徽標,商店名稱和商業方法。 加盟使用時,加盟有權經營特許人的整個商業模式,并向特許人支付相應的費用。
加盟商與加盟業務之間是什么關系?
特許經營的運營模式是加盟個商人的相對低風險的合作模式。它類似于類似的直接業務模型。總部和加盟商店需要實現品牌,系統,管理和運營的高度統一。總部將為加盟個商家提供商店,運營,培訓和后端支持。所有操作必須按照總部的規定進行。
在此模型中,總部與加盟個商人緊密合作,并且總部對加盟個商人有更高的要求。商店的所有營業權均屬于加盟個商人,利潤分為多種形式。但是,這對總部的系統管理能力,單店運營模式的成熟度,供應鏈,人力資源和培訓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例如,麥當勞和肯德基正在采用這種模式。
什么是加盟合約?
“ 加盟合同”是合作的橋梁,是指加盟商家與特許總部公司之間簽署的授權運營,以運營某個項目(例如:奶茶店,麻辣燙和其他餐飲項目)合法名稱為“特許經營合同”的合同,是一種知識產權合同。
目前,商務部注冊的特許經營公司共有5,261家(截至2020年底的數據),有4,795家注冊商標的公司,還有399家尚未申請商標注冊的公司。這是什么意思?這意味著黃茶和陸角鄉的悲劇即將重演!
只有31家擁有專有技術的注冊公司,不到0. 59%。事實證明,許多公司沒有專利技術或尚未申請專利技術,而是特許其他公司經營并為使用“專利”費付費。這意味著什么?就像公司的商標尚未注冊一樣,它也作為“商標”移出。一旦商標未注冊,該“轉讓協議”便不復存在,從而產生了一系列法律問題。
加盟合同中的“陷阱”是什么
通常,加盟個商人是第一次創業的年輕人,他們缺乏法律知識。與特許經營總部相比,由于信息不對稱,它們甚至更是一個“弱勢群體”。在調查項目時,加盟商人通常會被投資經理“牽著鼻子走”。當他們即將“探索自己的宏偉計劃”時,他們甚至匆匆離開而沒有看到最核心,最重要的加盟合同。大名無疑這是一個“巨大的錯誤”!
眾所周知,您手中的加盟合約可能有很多“坑”!如果您不小心的話,您甚至可能會加盟一家偽造的特許經營公司,并被認為是“不完整的”!羅先生在此列出了一些項目,以供大多數加盟個商人參考特許和加盟,以免被欺騙。
加盟合約之一“坑”
不敢在合同名稱上寫上“特許經營合同”
如上所述,如果沒有“專利”,則將向加盟個商人收取許可費,如果沒有“商標”,則將向加盟個商人收取加盟費, 加盟合同通常是商業特許經營。商業合同是法律上的“著名合同”。這種類型的“特許企業”通常使用“花草替換”技術,并使用諸如“服務合同”,“項目合作協議”,“運營管理協議”和“受托管理協議”之類的合同名稱來允許加盟企業組成“普通公民”“服務合同”的認知錯覺欺騙了新企業家。
但是,一切都離不開它的起源!實際上,應根據合同的具體內容(從早期簽訂合同到后期履行合同等)來判斷合同的性質,以確定合同的性質。合同。
先生。 Law的服務經驗表明,只要“運營商將自己的業務資源授權給他人以統一的方式運營并獲得收益”的核心要求,法院通常會將其確認為商業特許經營合同,并適用特許經營特別法。試用。
此外,未能獲得商業特許經營資格可能在法律上導致加盟 shanger合同目的的失敗。 加盟 shang可以要求公司終止加盟合同或確認加盟合同無效。在合同無效或終止后,加盟業務可以請求公司退回已支付的加盟費用,這將構成公司的違約行為。
加盟合同的第二個“坑”:
經營資源和公司備案含糊其詞
運營資源是加盟合同的核心要素之一,也是加盟商店未來獲利的基礎。商業資源通常以注冊商標,專利,版權,商業秘密,商業知識,獨特配方,商店裝飾,商業手冊,計算機軟件和其他知識產權來表示。
如果您的加盟合同始終強調“運營管理”,“技術服務”,“培訓服務”一詞,但沒有提及或模糊地表述上面列出的實質性運營資源,則很可能公司沒有獲得特許經營的資格,因此自然就沒有能力提供特許服務。如果遇到類似情況,則必須小心避免財產損失。
同時,它還包括第一份特許經營合同,特許經營合同樣本,特許經營手冊目錄,商店分布,市場計劃,特許人承諾以及其他用于特許申請申請的必要材料。以上材料僅供特許經營。商業登記的必要條件是,如果沒有這些材料,則證明該公司可能沒有特許經營許可證。
加盟合同的第三個“坑”:
沒有“ 加盟費用”或“特許權使用費”協議
特許經營的目的是賺錢,而特許經營合同必須規定“ 加盟手續費”或“特許經營費”。
如果您的加盟合同不含“ 加盟費用”或“許可費用”等類似字詞,而是包含“運營服務費”或“培訓指導服務費”,則該公司正規的特許經營業務也很不確定。因為它不敢公開收取費用,所以在收費項目上發揮了作用。它以“培訓和指導”的名義實際上收取了“ 加盟費用”,目的是避免商業特許經營法律法規受到限制。
加盟合同“坑” IV:
接收材料被視為接受培訓,費用不會退還
在許多加盟合同中,都會有這樣的“霸主條款”,即:(加盟業務)接收材料被視為接受培訓服務和掌握核心技術,并且費用不予退還。這種協議顯然違反了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無效。
法院在此問題上的普遍意見是:首先,接受材料和實際接受培訓以及掌握核心技術是兩種事實行為,不能等同。其次,特許公司有義務證明其提供的材料是獨特的核心技術,即必須達到相關部門的注冊水平,否則將承擔無法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此外,即使特許公司提供獨特的核心技術,加盟業務也只是獲取信息特許和加盟,但實際上并沒有使用業務資源,也不構成“拒絕退款”的理由。
很明顯,專營權中的這一“不退款”條款嚇到了老百姓!
加盟合同的第五個“坑”:
僅提供咨詢建議,不對管理機構提出統一要求
在加盟合同中,如果出現以下或相似的條款,您必須擔心:
“甲方(特許公司)僅在指導和培訓方面提供服務和建議,乙方決定是否采用它;甲方不干涉或參與乙方的商業活動,也不影響甲方的業務活動。乙方的操作系統,財務管理系統或管理系統,業務口號,經營理念等內容均可控制。”
這可以說是特許經營公司規避商業特許經營法規的最高境界!
設立此條款的特許經營公司的目的是直接表明他們無法控制加盟商業自主權,因此未能形成統一的商業模式,這不符合商業特許經營的特征。
相關法院已經根據此類條款裁定該合同不是特許經營合同。因此,大多數加盟個商人一旦看到此類合同條款,就必須保持警惕。
結論
商業特許經營合同與一般民事合同有顯著差異。適用兩組完全不同的法律規則。不同的定性合同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訴訟結果。在加盟的道路上,盡管特許公司可能會給您帶來很多“麻煩”,但只要您睜大眼睛并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您肯定會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申請特許經營注冊需要什么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3.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4.相關批準文件:例如“藥品營業執照”
5.其他文件:第一份特許經營合同,特許經營合同樣本,特許經營手冊目錄,商店分布,市場計劃,特許人的承諾
5.商業資源認證:商標注冊證書,版權注冊證書,專利注冊證書,其他商業資源
總結:以上內容就是特許和加盟(特許經營 | 加盟合同那些“坑”,知多少?)詳細介紹,如果您對創業項目感興趣,可以咨詢客服或者文章下面留言,我們會第一時間給您項目的反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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