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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個開庭!老板都“跑路”的一芳水果茶又被告了
偵探案|訴訟判決書只不過是加盟商業防御中心的指南。
“您知道現在有70或80人起訴宜芳嗎?據我所知,這是被起訴最多的奶茶品牌。盡管并非每項起訴都能成功,但加盟尚實際上是應該團結一致,找到律師來大膽起訴這些作弊公司!”當他這么說時,趙明變得很興奮,就好像在法庭上一樣。
趙明告訴偵探商業街:他在2020年使用了臺灣的奶茶品牌宜芳果茶加盟,但他的商店在一年內關門,與此同時,他聽說老板又跑回臺灣了。該品牌現在正在提起訴訟。
但是,目前尚無明確的事實支持趙明的說法,即“老板跑路”,該公司調查中所謂的“ 80人被起訴”顯示,法院已將62項公告更改為64項。 (截至發稿時),其中一部分屬于“特許合同糾紛”類別。 2020年8月,宜芳果茶在香港的一家商店也開業了,以支持香港極端分子。
遭受巨大損失的趙明故意自學了許多相關的法律法規。他曾經點燃了希望通過起訴索回加盟費用的希望,但是在研究了加盟個商人對宜芳果茶的判決后,他發現自己具有一些法律“技能”,并堅持要求起訴。結果很可能是自欺欺人。
他認為臺灣著名的奶茶可以使他致富,但他幾乎破產了
趙明的想法是在2020年開設一家商店。當時,他在南部城市的一家學校食堂里有一個攤位。他的收入不高且相對穩定,但他缺乏增長空間。學生在7月底休假后,趙明開始積極尋找自己可以做的項目。
在微博上,在明星王東成的幫助下,伊芳果茶(以下簡稱伊芳)引起了人們的注意。
趙明回憶說:當時,名人的飲食很少,他對90年代后的王東成非常喜歡。后者主演的“終極”系列在他的青年時代占有一席之地。 “用他的名字開一家商店,一定會有很多人來喝奶茶。”趙明想。
趙明因此對微博發表了評論。之后,易方的招商經理與他聯系,經過簡單的交流,他邀請趙明去上海考察。 8月,趙明去了上海摩音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在上海五寶路的一家臺灣創業園遇到了與他聯系的投資經理。
由于時間太長,趙明不記得很多細節一方水果茶加盟,但他仍然記得原來的推銷員在得知趙明對公司的足夠了解后,曾一再告訴趙明他的品牌多少。好的,已經邀請了什么樣的名人參加,并告訴趙明他所在的地區目前正在談判多少人,而且沒有機會遲到。
趙明當場支付了約10萬元的加盟費用。 “但是現在考慮一下,可能不存在與我所在地區許多人進行的所謂協商。”趙明說。
開店后,他的宜芳水果茶店也持續了8個月,然后完全關閉。在此期間,趙明在加盟支出中投入了100,000元人民幣,在材料成本中支出了30,000元人民幣,在設備成本中投入了80,000元人民幣,裝修和購置等雜項支出約為15萬元人民幣,每年的租金也約為15萬元人民幣。 。企業積累的基礎幾乎消失了。
“我不認為這是因為我不知道如何操作,但是墨水密封太糟糕了。”趙明說。
付款后常見問題
趙明于2020年8月支付了加盟費用。此后,花了三個月的時間回家選擇地點。趙明告訴偵探:該品牌沒有提供任何幫助。最后,他在自己家附近選擇了一家購物中心,并在完成裝修計劃后,將他雇用的文員送到了公司進行培訓。
“培訓持續7天。回國后,業務員仍然不熟悉并且沒有很多技能。根據業務員的反饋,培訓內容非常簡單。”趙明說。
在培訓期間,趙明還交付了8萬元購置的設備和3萬元購置的材料,這使他非常失望:“正常的人腦必須感覺到這東西毫無價值。8萬元,然后我在互聯網上搜索后發現,所有東西的價值都可能只有20,000至30,000元。我真的想越來越生氣。
趙明記得最深的吧臺和收銀機系統。
“普通水吧的底面應該是一個冷藏柜,上面有一個操作平臺和一個小壁柜。宜芳賣給我的水吧要一萬多元。它是頂部的不銹鋼到底部,底部是空的。沒有冷藏柜,??市場上類似的水吧僅售6,000多元,而淘寶上的一些僅售1,000至2,000元。”
接下來是收銀機系統。宜芳的報價是14000元,但是趙明去淘寶看的系統中的收銀機通常是2,000-3000元。
一位同事告訴趙明,許多品牌出售給加盟供應商的設備至少有凈利潤的一半。實際上,奶茶店的標準設備只需要水欄,蒸汽機,開水機,制冰機,果糖機,封口機等,就價值一千美元,實際投資額為一千美元。不如品牌高。
同時,材料和設備相似。趙明發現,有些材料比淘寶貴50%。例如,一坊提供的某種果汁,除了一坊的標志,外包裝,商標和生產之間的差異外。制造商與淘寶網型號完全相同,但價格大約是淘寶的兩倍,因此趙明用完了30,000份宜芳的材料,就開始從淘寶上獲取材料。
但是,即使趙鳴抑制了材料價格,趙鳴也沒有保存自己的商店。
自學法律,斗智斗勇
實際上,自從書記員去培訓以來,趙明就一直在與油墨印刷公司進行談判。起初,他只是覺得加盟的費用不值得,并希望公司處理這筆費用,但是最后,由于發現材料和設備很昂貴,并且生意不好,他有了加盟費用。想要償還加盟費用的想法。
在此期間,趙明與摩因的談判并不愉快。該公司甚至在通訊中告訴他,當時負責投資的投資經理不是來自莫因。
趙明咨詢了同事之后,了解到一些品牌與快速招聘公司進行了合作,品牌當事方將公司的投資業務承包給這些快速招聘公司的銷售,并根據傭金模型對賬進行了劃分,有些傭金可能達到40.%左右。
同時,普通人也很難分辨品牌公司的投資經理是否來自快速招聘公司,因為他們都是一起工作的。當遇到實際問題時,他們將從管理關系中發現他們實際上是兩家公司。
趙明不甘心,開始研究相關法律法規,試圖找出缺陷,并在此過程中產生了更大的“驚奇”。
趙明告訴偵探他的研究成果:“如果我國想加盟吸引投資,必須在商務部注冊特許經營,同時必須滿足2個直接投資的條件。 -在其保護傘下運營的商店已經運營了一年多,才有資格加入Recruit 加盟,但Yifang沒有這些資格。同時,該商標也不是他自己的。”
趙明認為他已經找到了突破。他說:“這樣看來,即使我們加盟簽訂合同并付款,也有可能取回資金,至少是希望的一部分。您應該大膽地伸張正義并與之協商。例如,您可以抓住公司的資格,并要求他們退還款項,不僅是保證金,加盟費用,設備成本和裝修費用,而且是他遺失的。”
但是事情并沒有趙明想的那么簡單,因為他已經與發現他的一位加盟進行了談判,但是敗訴了。
想贏嗎?您認為的證據實際上并不稱為證據
一個名為飛翔的宜芳加盟商人曾經起訴莫因公司,要求終止特許經營協議(以下稱有爭議的合同),退還加盟費用和其他費用以及損失賠償。 2020年4月3日,此案成功提交,同年7月6日開庭審理,法院駁回了費翔的所有訴求。
費翔再次提起第二訴訟,并于2020年11月2日提起訴訟。12月18日,法院再次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文件顯示,費翔的原因是:2020年,他看到莫因公司聲稱“逸芳臺灣果茶”是從臺灣進口的一方水果茶加盟,“所有原料都是從臺灣土地上提取的”,他開了一家加盟商店。年利潤約為4 9. 8萬元”,因此做出了加盟的決定,并于2020年1月11日與摩銀公司簽訂了爭議合同。
簽訂合同后,飛翔花費了8萬元的特許經營費,品牌授權費0. 63萬元,保證金20,000元,設備購置費8萬元,裝修費8. 60萬元,其中包括設計費0. 60萬元及其他費用。
但是在2020年4月1日開業之后,費翔發現墨水印刷公司存在三個問題:
1、它宣傳的材料并非全部來自臺灣。起初,只有少量的材料不是來自臺灣。后來,大量不是臺灣產的材料,非臺灣產材料的比例為7 3. 3%。例如,愛玉凍粉在廣東省東莞市生產,百香果汁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生產,甘蔗馬蹄醬在河南省商丘市生產。
2、“億方臺灣果茶”商標不是油墨印刷公司所有,與油墨印刷公司所倡導的“自有”和“有價值和專有”商標完全不一致。
3、油墨印刷公司還不滿足“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一年兩次開店”)和備案要求的要求,并且沒有成熟的業務模型和實踐經驗
據此,費翔聲稱,莫銀公司根據《特許經營條例》第二十三條提供了有關原材料來源的虛假信息,并稱莫銀公司未按照美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注冊4301號注冊商標。合同法,并提出終止有爭議的合同等主張。
油墨印刷公司認為:
1、根據商標法,臺灣不能用作注冊商標的內容,依方等一系列商標可以合法使用并授權他人使用。
2、油墨印刷公司的子公司莫里國際有限公司具有“一年兩門店”的特許經營資格,并獲得了莫印刷公司的授權。
3、飛翔提交的公司宣傳材料不是油墨印刷公司制作的,相應的內容也不是有爭議的合同的內容。費翔關于油墨印刷欺騙和誘因的說法沒有事實依據。
4、油墨印刷公司未違反合同。費翔開的宜芳店到目前為止一直在營業,其目前聲稱“無法實現合同的目的”與客觀事實相抵觸。
5、費翔無權終止合同,并且已經使用了Moyin的特許經營資源。沒有要求退款和損失賠償的依據。
法院認為,有爭議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圖的表達,在法律上是有效的,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職責。鑒于有爭議的合同尚未終止,費翔的退款要求和律師費補償的要求不成立。
首先,從判決文件中,油墨印刷公司聲稱,飛翔收到的投資信息不是油墨印刷公司的行為,也沒有成立,因為投資促進官姜的確是莫先生的雇員。印刷公司的代理人并送來了“ 1016宜芳果品”茶品優化手冊是案中涉及的“宜芳”項目資料,應將該手冊視為油墨印刷的宣傳內容。
但是,這些材料提到“原材料來自臺灣”,但沒有采用諸如“全部”之類的絕對表述,并且有爭議的合同沒有規定原材料的來源,因此明確同意飛翔已充分審查并了解了合同。爭議合同中未記錄的所有規則和內容均對雙方均無約束力。
另一方面,費翔在履行有爭議的合同期間應該知道原材料的來源不是臺灣,但他沒有對礦業公司提出異議。他只是在有爭議的合同履行一年半之后才對上述索賠提起訴訟。說明即使Moyin Company披露“原材料來自臺灣”是錯誤的,但為何會影響到雙方之間有爭議的合同的訂立和繼續履行。
因此,法院在提供飛音公司有關特許經營權的虛假信息后,不支持費翔與有爭議的合同取得聯系的請求,這足以影響其簽署合同的意圖,或者有爭議的合同不能繼續存在。執行。
對于費翔提出的其他要求,法院不予支持或接受。在商標方面,飛翔沒有證據證明未經注冊的“一方臺灣果茶”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阻礙了有爭議合同的履行和實現。
關于“一年兩店”,一方面,“一年兩店”和特許經營備案是行政法規,并不直接影響民事合同的效力。費翔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該墨水公司還不成熟。因此,法院駁回了費翔有關此案涉及的特許經營模式的問題。
盡管他知道費翔的例子,但趙明仍然希望通過調查案例來分享他的經驗和這些案例,以便為仍在與該品牌作斗爭的加盟商人和可以避免的Pit提供一些解決方案及時。實際上,油墨印刷的實踐并非絕對沒有漏洞可攻。一些加盟個商人有成功的反擊案。請期待偵探的跟進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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