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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火鍋店水淹顧客案繼續:火鍋店賠償23.7萬
備受關注的“火鍋店服務員開水潑女顧客”,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賠償林女士人身損害賠償23.74.78億,駁回林女士其他索賠。
2021年8月24日晚,溫州市民林女士和家人在鹿城區一號橋的火鍋先生餐廳吃飯,因為火鍋加水問題,朱先生的話與文員不一致。林女士認為朱女士服務態度差,在微博上投訴。朱女士得知后,要求林女士刪除微博,無果。隨后,朱某從廚房拿出一個塑料方盒裝滿熱水,走到被害人林女士面前,直接倒在林女士身上。隨后,林女士翻車毆打,導致林女士受傷。
經鑒定,林女士的傷殘等級為七級。
2021年1月19日,鹿城區人民法院認定隨行朱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
8月24日,被害人林女士向鹿城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火鍋店、火鍋店經營者徐某賠償各類經濟損失共計57.7500萬.
鹿城區法院當日受理本案,并于10月24日開庭審理此案。
小姐林認為,作為顧客,她是去火鍋店吃飯的。火鍋店及其經營者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其受傷,朱服務員為火鍋店員工溫州火鍋店,經濟損失應由火鍋店承擔。 , 火鍋店經營者徐某賠償。
被告火鍋店及經營者徐某稱,林女士出院時已支付8000元后續治療費用,并臨時支付20萬元賠償金,應從賠償金中扣除,而林女士出院后,在上海治療的醫療費用是不必要的費用,應該取消。
鹿城區法院認為,林女士在上海市第九人民醫院發生的門診費用有相應的案情證詞,該醫院為國內知名整容醫院。由于林女士為年輕女性,面部及頸部及頸部均有疤痕溫州火鍋店,需在上海就醫,法院予以確認。
同時,法院認為用人單位的職工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溫州火鍋店,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朱服務員為火鍋店員工,侵權發生在其工作時間內,火鍋店應承擔賠償責任。火鍋店為個體經營者,徐作為經營者應對火鍋店侵權承擔責任。林女士將徐某列為被告,主體不合格,被法院駁回。
對于賠償金額,法院認為,在林女士受傷后,火鍋店支付了相關住院費用,并向林女士支付了8000元和20萬元的后續治療費用。法院認為,結合雙方達成的協議,應當從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中扣除。如果林女士隨后發生相關必要費用,她可以繼續向火鍋店主張權利。法院隨后作出判決。
本報浙江溫州11月3日電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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