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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城市管理職業學院學生藝術團管理辦法
重慶城市管理職業學院學生藝術團是開展藝術教育、弘揚優秀文化、創建和諧校園的重要載體,是展示藝術教育成果、體現當代大學生精神風貌的主要力量。建設并管理好學生藝術團是實施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需要。為了規范我校大學生藝術團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打造高水平的學生表演團隊,提升我校藝術教育工作的層次和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重慶城市管理職業學院學生藝術團成員由在校學生文藝愛好者(含藝術特長生)經過選拔組成。藝術團下設合唱團、舞蹈隊、禮儀隊、主持表演隊。
第二條 學生藝術團的任務
(一) 積極參與策劃學校的重大文藝演出和其他藝術活動;
(二) 訓練、提高藝術團成員的業務水平;
(三) 代表學校參加各類文藝演出和比賽;
(四) 協助做好學生的藝術教育普及工作;
(五) 完成學校交給的其它任務。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學生藝術團由校團委負責管理,設團長1名、執行團長1名、各隊隊長1名。
第四條團長由校團委分管藝術教育工作的老師擔任。執行團長、各隊隊長由在校學生擔任,任期一年,原則上可連任,任職期滿,經校團委組織的隊內考核合格后發給資格證書。執行團長比照校學生會主席、各隊隊長比照校學生會各部門部長,各隊隊員比照各團支部、班級委員,按《重慶城市管理職業學院學生綜合測評實施辦法》給予綜合測評加分。
第五條執行團長、各隊隊長需從藝術團成員中競聘選拔產生。
第六條 團長、執行團長、隊長職責。
(一)團長職責
第一 配合學校工作重點藝術團,立足團委人才培養平臺,根據藝術團發展實際情況,制定藝術團學期及中長期發展歸劃。
第二 協調安排各藝術團隊指導老師到校指導藝術團隊的排練工作,組織指導各業務團隊訓練、演出、比賽等對內對外交流活動。
第三 及時向團委反饋各隊發展狀況,做好隊員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 督促提高藝術團排練質量。
第五 組織領導藝術團學期考核、評優、及換屆工作。
(二)執行團長職責
第一 根據校藝術團學發展規劃,制定全團學期及學年度排演計劃和目標。
第二 幫助團長做好排練、演出、比賽等對內對外交流活動的后勤工作。
第三 做好跟隊訓練工作,與指導老師、隊員要有良好的溝通協調。
第四 與團長及各隊隊長協調制定具體辦法提高藝術團排練質量。
第五 具體組織實施藝術團學期考核、優秀和換屆工作。
第六 完成團長、秘書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隊長職責
第一 參與并督促本隊日常訓練,做好訓練考勤。
第二 協助做好本隊演出比賽的后勤工作。
第三 做好本隊隊員檔案信息收集工作。
第四 協助做好本隊隊員思想工作。
第五 參與實施本隊隊員考核、評優及藝術團換屆工作。
第六 做好校團委與本隊之間的上傳下達工作。
第七 定期組織隊內團組織生活。
第八 完成藝術團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團員
第七條 學生藝術團團員分為藝術特長生團員和普通團員。
第八條 團員條件
(一) 普通團員
第一 思想品質優良,遵守國家大政方針政策,校規校紀及藝術團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 藝術上有專長或愛好,具有進取心和奉獻精神,責任心強,能吃苦耐勞。
第三藝術團隊業務訓練認真努力,能為藝術團隊建設貢獻力量。
(二) 藝術特長生
第一 一經學校單招錄取自動成為校藝術團相關團隊成員。
第二 保持自身業務水平并有所提高。
第三 無特殊情況應服從學校安排,參加學校派出的演出、比賽及日常訓練。若有特殊情況無法參加團內排演,待特殊情況恢復正常后,須回團報到。
第九條 團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享有藝術團直屬團支部推優、入黨校的權利;
(二) 享有參加藝術團內各類評優、評獎的權利;
(三) 享有學校優團、優干、優畢評選的權利
(四) 享有代表學校參加藝術類賽事和演出的權利;
(五) 經考核合格者享有資格認證的權利;
(六)團內賦予團員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團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 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二) 管理并愛護藝術團財物;
(三) 按時按質參加日常訓練;
(四) 代表學校參加文藝類比賽及演出;
(五)自覺維護藝術團聲譽。
第四章 訓練與演出
第十一條 學生藝術團各團訓練由校團委統一安排,根據各團的訓練任務每周訓練1~3次不等,每次訓練不少于1.5小時(計為2學時),如有重大演出任務,指導老師可根據需要另行安排。
第十二條 藝術特長生自進校后應在藝術團服役滿2年,普通團員在團時間至少一年方可參加考核獲團員資格認證。
第十三條 各藝術團體訓練時間以學期為單位在開學前四周內確定并告知團員,團員在選課時自行協調訓練與上課時間,以保證訓練進行。
第五章 團員管理
第十四條 所有團員自覺遵守本辦法,完成藝術團日常訓練、演出及比賽,所有團員每學期出勤率應達到90%以上藝術團,方可參與團內考核,并獲得相應學分。
第十五條 團員參加各級藝術類比賽獲獎者,按《重慶城市管理職業學院學生綜合測評實施辦法》進行綜合測評加分。
第十六條 團員應嚴格遵守訓練和演出紀律,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缺席。團員不能按時參加訓練、排練、演出或比賽的,必須事先請假并獲批準。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含30分鐘)者不得算出勤。
(一)團員請假,應事先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因病請長假者,需提供經學校醫院或三甲以上醫院認定的病情證明和醫囑;請公假者,必須提供院系分管學生工作領導簽字的假條。
(二)團員出勤率達90%以上者,符合推優條件的均應推優。
(三)入黨校人選按當年黨校名額,考核成績優先者優先入黨校學習。
第十七條 對學生藝術團團員實行學年考核制,考核成績記入團員檔案。
校團委于每年11月組織各隊指導老師與分管老師對該年出勤率達到合格的團員進行業務考核。總分100分,考試成績與出勤率各占50%,90分以上為優,80分以上為良,60—80分為合格。連續兩年考核優秀者獲“校園藝術之星”獎學金1000元。
第十八條藝術團為團員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我校在校生一經校藝術團錄用即建立團員檔案。團員檔案包括《重慶城市管理職業學院學生藝術團團員登記表》和《重慶城市管理職業學院學生藝術團團員管理表》,對團員基本信息、訓練、排練、演出、比賽及獎懲情況進行記載,畢業時轉入該生學生個人檔案。
第六章 專業指導
第十九條 藝術團的專業教學通過在校內外聘請專業教師的方式進行,每個藝術團體聘請1名專業教師。
第二十條 藝術團的指導教師由團委在考察的基礎上提出建議人選,并報校領導批準,聘期為一學期,可視情況在聘期結束后續聘或解聘。原則上聘期為一學期,如有特殊的專項活動,聘期可視活動周期而定。
第二十一條 藝術團的指導教師承擔藝術團體的基礎訓練和演出節目的編排訓練,并自覺維護藝術團名譽,如不能按時、按質的完成訓練任務,或未經許可私自帶領團體外出演出,可隨時解聘其指導教師資格。
第二十二條 藝術團教練的訓練費用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設備及場所管理
第二十三條 學生藝術團訓練場所及相關訓練器材、用具均屬公有財產,藝術團團員優先使用,任何個人未經允許不得擅自使用。如有非法損壞及偷盜行為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第二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損壞公有訓練場所及各種訓練器材、用具,如有人為損壞或丟失情況,視情況照價賠償。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校團委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校團委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協商解決。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文件頒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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