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成肥牛(成飲食公司昆明分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36創業加盟網給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讓更多的人可以參考:福成肥牛(成飲食公司昆明分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三河福成公司于 2003 年 5 月 21 日 將該商標轉讓給案外人河北三河福成養牛有限公司。2004 年 8 月 18 日,河北三河福成養 牛有限公司與三河福成公司簽訂《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并出具《授權委托書》,明 確三河福成公司獲得獨占使用 1344801 號注冊商標的權利,并有權單獨提起維權訴訟。 2006 年 11 月 17 日,三河福成公司再次受讓該商標,成為第 1344801 號注冊商標專用權 人。“福成肥牛火鍋”系上訴人三河福成公司多年持續經營的知名火鍋服務,該服務在現 階段得到了有關部門及市場的肯定,并已形成一定市場規模,在國內多個省市發展了數十家加盟連鎖店。以上連鎖加盟店牌匾上均完整標明 1344801 號注冊商標及“福成肥牛”、 “福成”、“福成肥牛城”、“福成肥牛海鮮城”等文字。被上訴人昆明福成公司系哈爾濱福成公司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哈爾濱福成公司成立 于 1999 年 6 月 10 日,昆明福成公司成立于 2005 年 8 月 19 日。哈爾濱福成公司及昆明福 成公司均與上訴人三河福成公司具有長期業務往來,多次向三河福成公司購買其“福成” 牌牛肉。被上訴人昆明福成公司在注冊登記地昆明市經營火鍋餐飲業,在其經營場所的牌匾、 外墻、內外裝飾、宣傳資料、定餐卡、菜單等顯著標有“福成”、“福成集團”、“福成 肥牛”、“福成火鍋”、“福成肥牛火鍋”、“福成肥牛火鍋昆明旗艦店”等文字;店堂 內懸掛牛肉分割圖,并配合該牛肉分割圖中標明的牛肉部位稱謂如“眼肉”、“外 脊”、“上腦”、“S 眼肉”制作菜單;在店內宣傳橫幅上使用“吃福成肥牛福到事 成”的廣告語,在牌匾上燈箱中標注有卡通牛舉旗圖案并附有“福成”字樣的圖案,此 外,在店外燈箱上標有“龍福成肥牛火鍋”文字,其中“龍”字明顯小于“福成”二字。
被上訴人昆明福成公司自 2005 年成立至今共上繳營業稅 557 324 元,營業額為 11 146 480 元。二審爭議焦點為:1.被上訴人昆明福成公司是否侵犯上訴人三河福成公司注冊商標專 用權;2.昆明福成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3.昆明福成公司的行為如果構成侵 權,侵權賠償數額應當如何確定。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關于被上訴人昆明福成公司是否侵犯上訴人三河福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問 題。本案中,上訴人三河福成公司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 1344801 號注冊商標的文字部分 為漢字“福成”,被上訴人昆明福成公司在其經營場所將“福成”二字作為字號使用。三 河福成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及昆明福成公司的企業名稱權均為依法成立的權利,法律一 方面保護權利依法行使,另一方面也禁止權利濫用。就注冊商標專用權而言,商標法第四 十四條規定:“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 冊商標:一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二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 注冊事項的; 三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第五十一條規 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根據上述規定, 注冊商標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法律保護的是完整使用注冊商 標的行為,禁止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變更使用和部分使用。本案中,三河福成公司在其經 營場所的牌匾上完整、顯著地標明了其 1344801 號注冊商標,屬依法使用,而昆明福成 公司就其企業名稱的使用是否屬依法正常使用則是本案的關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 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 生誤認的屬于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損害的行為。”故要確定昆明福成公司是否侵犯 三河福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需要審查昆明福成公司對其名稱的使用是否屬正常使用以 及該使用是否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1.關于被上訴人昆明福成公司對其企業名稱的使用是否屬正常使用的問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使用名 稱,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條明 確規定:“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 相同。
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 機關備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答復》 工商企字[2001]第 28 號第二條明確規定:“企業分支機構名稱適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名稱一般應當規范使用,使用時應當與登記 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特定行業允許在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前提下依法適當簡化使用企業 名稱,但僅限于在牌匾上使用。被上訴人昆明福成公司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為“哈爾濱福 成飲食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但并沒有在經營場所規范、完整地使用其企業名稱,相 反,昆明福成公司在其經營場所的牌匾、外墻、內外裝飾、宣傳資料、定餐卡、菜單上, 大量使用“福成”、“福成集團”、“福成肥牛”、“福成火鍋”、“福成肥牛火鍋”、 “福成肥牛火鍋昆明旗艦店”等與其企業名稱不符的文字。法律只規定企業有依法“簡 化”企業名稱的權利,而未規定企業可以隨意變更企業名稱。簡化是在全稱基礎上的合理 縮減,而非徹底拋棄原名稱,隨意使用與原名稱完全不同的新名稱,況且法律規定,企業 名稱的簡化只允許在牌匾上使用,還須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昆明福成公司的行為明顯不 符合法律的規定,故昆明福成公司并非正常使用其企業名稱。
2.關于被上訴人昆明福成公司對“福成”文字的使用是否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問題。從被上訴人昆明福成公司對“福成”文字的具體使用情況上看,昆明福成公司具有違 背誠實信用原則的不正當競爭意圖,主觀上具有混淆服務來源的故意。首先,昆明福成公 司經營場所牌匾上方掛有昆明福成公司自稱享有商標專用權的“龍福成”注冊商標燈箱, 該商標本為卡通牛舉旗圖案并附有“龍福成”文字,但燈箱中標注的是卡通牛舉旗圖案并 附有“福成”文字,昆明福成公司故意改變了其商標文字,使之與三河福成公司注冊商標 文字完全相同;第二,昆明福成公司店外燈箱上標有“龍福成肥牛火鍋”文字,其中 “龍”字明顯小于其他文字,客觀上突出了“福成”二字。第三,結合昆明福成公司對于 “福成”文字的其他具體使用方法,如在定餐卡、經營場所裝飾中廣泛使用與其企業名稱 不符的“福成集團”、“福成肥牛”、“福成火鍋”、“福成肥牛火鍋”、“福成肥牛火 鍋昆明旗艦店”等文字來看,昆明福成公司正以突出“福成”二字的方法強化該二字在消 費者認知中的印象,淡化“福成”二字來源,使公眾不能明確“福成”究竟是三河福成公司商標的組成部分還是昆明福成公司企業名稱的組成部分。
此外,結合哈爾濱福成公司與 昆明福成公司均和三河福成公司具有長期業務往來,知曉三河福成公司涉案注冊商標相關 情況的客觀事實,可以認定昆明福成公司具有不正當競爭故意,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不當使 用企業名稱。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商標局制訂的《關于保護服務商標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 條第二款規定:“他人正常使用服務行業慣用標志,以及正常方式使用商號字號、姓 名、地名、服務場所名稱,表示服務特點,對服務事項進行說明等不構成侵犯服務商標專 用權行為,但具有明顯不正當競爭意圖的除外。”由于昆明福成公司并非正常使用其字 號,且具有明顯不正當競爭故意,原判適用該規定認定昆明福成公司未侵犯三河福成公司 注冊商標專用權屬適用法律錯誤。其次,從被上訴人昆明福成公司不當使用上訴人三河福成公司涉案注冊商標文字“福 成”的后果看,客觀上會使普通消費者在認知上對權利主體產生混淆和誤認。首先,從視 覺印象上看,涉案注冊商標是由漢字“福成”和漢語拼音“fucheng”與牛頭型圖案組合 構成的組合商標,而漢字“福成”位于通常有較強視覺吸引力的上部,是該商標的視覺顯 著部分;拼音和圖案結合在一起位于視覺吸引力較弱的下部,且從視覺效果上看比較模 糊,并不十分醒目。
一般情況下,消費者看到此商標時,視覺注意力首先是被漢字“福 成”所吸引,消費者在不同場合分別看到涉案注冊商標和昆明福成公司企業字號福成之 后,會產生視覺上相似的認識。其次,從對涉案商標和企業名稱的漢字部分的認知上看,企業名稱通常只能通過漢字語義表達方式來實現其識別功能福成肥牛,就本案來看,涉案企業字號 “福成”與涉案注冊商標視覺顯著部分漢字“福成”語義完全相同,很可能使消費者產生 兩者的主體相同或有密切關聯的認識。加之昆明福成公司在其經營場所并未正常使用其企 業名稱,相反在牌匾、外墻、內外裝飾等處突出使用“福成”文字福成肥牛,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 誤認。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昆明福成公司將與上訴人三河福成公司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福 成”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服務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已構成對三河福 成公司 1344801 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二、關于被上訴人昆明福成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經營 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 裝、裝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根據上 述規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 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費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行為屬不正 當競爭行為。
上訴人三河福成公司認為,被上訴人昆明福成公司擅自使用“福成肥牛火 鍋”這一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及其裝潢,構成不正當競爭。昆明福成公司仍堅持其使用的 是自己的企業名稱,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福成肥牛火鍋”系三河福成公司多年經營的知 名火鍋服務,本案具有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的前提。昆明福成公司 在其經營場所明顯標注“福成肥牛火鍋”這一三河福成公司知名火鍋服務的特有名稱,該 行為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已構成不正當競爭。三、關于如何計算侵權賠償數額的問題。被上訴人昆明福成公司將與上訴人三河福成公司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福成”作為企 業的字號在相同服務上突出使用,并擅自使用三河福成公司“福成肥牛火鍋”這一知名火 鍋服務的特有名稱,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已構成對三河福成公司 1344801 號注冊商標專用 權的侵害,并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侵權責任,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 損失。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 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 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 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收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 50 萬元以下的賠償。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 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 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 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本案中,因根據上訴人三河 福成公司舉證情況不足以認定被上訴人昆明福成公司因侵權所得利益經營利潤或三河福 成公司因侵權所受損失,故本案應根據商標法第二款之規定在 50 萬元以下確定賠償金 額。昆明福成公司自 2005 年成立至今共上繳營業稅 557 324 元,營業額為 11 146 480 元。三河福成公司要求的 20 萬元賠償金額合理,應予支持。據此,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4 月 5 日判決:一、撤銷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民事判決;二、被上訴人昆明福成公司立即停止對上訴人三河福成公司第 1344801 號注冊商標文 字“福成”及其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福成肥牛火鍋”的違法使用;三、被上訴人昆明福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昆明日報》發表聲明,向上訴 人三河福成公司賠禮道歉,消除侵權影響;四、被上訴人昆明福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上訴人三河福成公司經濟損失 人民幣 20 萬元;五、駁回上訴人三河福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 5510 元,均由被上訴人昆明福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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