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學院(國際交流與合作處),36創業加盟網給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讓更多的人可以參考:孔子學院(國際交流與合作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孔子學院是中外合作建立的非營利性教育機構,致力于適應世界各國人民對漢語學習的需要,增進世界各國人民對中國語言文化的了解,加強中國與世界各國教育文化交流合作。為了保障西南財經大學孔子學院建設工作的可持續開展,深入實施學校的國際化戰略,規范學校孔子學院管理,提高相關單位和個人的積極性,根據國家孔子學院總部/國家漢辦相關政策,結合學校實際,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章 組織和管理
第二條 學校孔子學院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學校孔子學院理事會設中外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我方理事會成員原則上應包括分管外事的副校長、國際交流與合作處負責人、財務處負責人。
第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
1. 審議孔子學院的發展規劃;
2. 審議孔子學院人事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
3. 審議孔子學院的年度財務預算、年度財務決算;
4. 審議孔子學院的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總結;
5. 審議重大活動及重大建設項目;
6. 審議孔子學院的機構設置;
7. 審議院長、副院長的任命,批準孔子學院重要部門的人事任命;
8. 理事會認為應該審議的其它事項。
第四條 理事會召開與議事規則
1. 理事會實行年會制,召開理事會的時間地點由理事長與副理事長協商確定;
2. 理事長、副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可以提出召開臨時理事會;
3. 召開理事會時,全體理事會成員均需出席,理事會決議方為有效。因故不能出席理事會的理事,須書面委托其它理事代行權利,視為出席理事會;
4. 理事會以投票方式做出決議,以獲得三分之二以上票數通過。
第三章 西南財經大學孔子學院經費管理
第五條 孔子學院總部/國家漢辦撥付的年度建設管理費由學校國際交流與合作處負責調配,用于派員參加孔子學院總部/國家漢辦指定的國內外會議等活動費,人員培訓費以及參加出國選拔培訓的差旅費,必要的日常辦公費等。
第六條 涉及學校孔子學院活動相關的費用,在規定的標準內實報實銷。報銷票據經學校孔子學院中方院長、國際交流與合作處負責人、分管校領導審核簽字后交由財務處報銷。具體標準如下:
孔子學院費用報銷標準
項目類型
報銷限額(人民幣)
備注
禮品與接待費用
20000
一個自然年度內
國外交通費用
10000
一個自然年度內
國內交通與其他費用
10000
一個自然年度內
第七條 學校孔子學院籌辦重大活動或項目,需要專項資金支持,應向學校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提出申請,經學校研究批準后進行專項支持。
第四章 西南財經大學孔子學院公派人員管理
第八條 學校孔子學院公派人員應嚴格遵守《孔子學院章程》,熱愛孔子學院工作和漢語國際教育事業,服從孔子學院總部/國家漢辦和西南財經大學的管理。與外方進行有效的溝通與協作,平等相待,友好合作,尊重所在地風俗習慣,不強加于人,自覺抵制和反對任何損害中外友好合作的言行。
第九條 西南財經大學中方院長選拔機制
1. 多方物色中方院長候選人人選;
2. 由學校在候選人中確定中方院長的推薦人員;
3. 報孔子學院總部/國家漢辦批準任命。
第十條 西南財經大學孔子學院中方院長崗位職責
1. 掌握學校孔子學院的資金管理規定和熟悉《孔子學院總部資金管理辦法》;
2. 擬訂學校孔子學院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預決算等;
3. 擬訂學校孔子學院人事和財務管理等規章制度,負責學校孔子學院人員和財務管理;
4. 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包括有關協議、理事會議紀要、年度計劃和總結、重要信函等;學生、教師等人員檔案;固定資產登記和票據;宣傳材料、活動圖片、媒體報道等,并定期向學校匯報相關材料;
5. 設計各類課程方案,制定招生簡章,組織教學考核、評估及師資培訓;
6. 制訂市場開發方案;
7. 開展中國語言文化推介活動;
8. 負責向孔子學院總部/國際漢辦以及學校匯報工作,每半年提交一次工作簡報,并及時報告重大活動情況和總結;
9. 開展當地語言政策和漢語需求情況調研;
10. 與當地政府、學校、企業、社團、媒體等進行交流與合作;
11. 參加孔子學院大會并按要求提供交流材料;
12. 參加所在孔子學院理事會,并根據需要提議召開臨時理事會;
13. 了解孔子學院總部所屬各處室業務與職能,熟悉總部資源及申請程序,包括圖書教材、教師和志愿者、漢語考試考點、國際漢語教師能力認證考點、孔子學院獎學金、夏冬令營、專家巡講團和展演團等。
第十一條 漢語教師、志愿者崗位職責
1. 遵守孔子學院有關管理規定孔子學院,服從學校孔子學院院長的領導;
2. 熱愛本職工作,積極承擔孔子學院工作,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3. 按照學院要求,積極參與孔子學院開展的漢語文化推廣活動及其它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學校孔子學院中方院長任期4年,2年為一個聘期。其中試用期1年,試用期滿,學校將對其進行考核孔子學院,并將根據考核情況和孔子學院總部/國家漢辦的意見決定是否留任。任職2年后實行聘期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續聘。
第十三條 學校孔子學院中方院長離任前6個月,須向孔子學院總部/國家漢辦及學校提交離任報告,與繼任院長在孔子學院當面完成工作交接,交接時間為3周。同時向孔子學院總部/國家漢辦、西南財經大學、外方院長和繼任院長提交移交工作的書面材料。
第十四條 經與孔子學院總部/國家漢辦及外方合作院校商議,對考核不合格者,學校有權終止聘任合同,被終止合同的中方院長須在3周內做好離崗和交接手續。
第五章 西南財經大學孔子學院公派人員待遇
第十五條 根據國家教育部、財政部《國家公派出國教師生活待遇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待遇規定》)(財教〔2011〕194號),公派人員任職期間待遇按照《待遇規定》標準執行。具體標準請參見附件1。
第十六條 本校孔子學院公派人員,將同時享受下列待遇:1、保留校內原有崗位級別及基本工資和崗位津貼;2、學校孔子學院公派人員在派出期間的教學工作量減免,減免部分視為完成教學任務。
第十七條 在一個自然年度內,除孔子學院總部/國家漢辦規定的報銷情況外,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額外為孔子學院中方院長報銷一次國內與任教國之間的國際往返旅費。中方院長自行決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種類,報銷的最高座位等次為飛機經濟艙,或者硬臥車廂和輪船三等艙。報銷票據須經學校孔子學院中方院長、國際交流與合作處相關負責人、分管校領導審核簽字后交由財務處報銷。
第十八條 為進一步支持孔子學院工作,鼓勵學校教職工到艱苦地區工作任教,按照《待遇規定》中對艱苦地區的劃分,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在艱苦地區的公派人員予以政策傾斜。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自2020年1月19日起執行,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負責解釋。
組織人事部
國際交流與合作處
2020年1月19日
附件1:國家公派出國教師生活待遇管理規定
國家公派出國教師生活待遇管理規定
為促進中外教師交流,加強國際漢語教學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調動公派出國教師的積極性,進一步完善出國教師的管理,制訂《國家公派出國教師生活待遇管理規定》。該《規定》2011年6月24日由由教育部、財政部以財教〔2011〕194號印發。《規定》分總則、工資及津貼補貼、國外開支與收入、經費的管理與結算、其他、附則6章45條,自2011年7月1日起執行。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國家公派出國教師生活待遇管理規定〉的通知》(教財〔2005〕16號)予以廢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中外教師交流,加強國際漢語教學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調動公派出國教師以下簡稱出國教師的積極性,進一步完善出國教師的管理,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履行我國政府對外文化、教育交流協議和雙邊協議,執行出國任教任務且在國外連續任教半年以上含半年,并由中國政府提供資助的出國教師。
第二章 工資及津貼補貼
第三條 出國教師在國外任教期間,根據出國教師國內職稱,按以下標準計發國外工資:
單位:美元/月
級別 職別 工資標準
一級 教授、研究員 2100
二級 副教授、副研究員 1900
三級 講師、助理研究員 1700
四級 助教、實習研究員 1500
第四條 孔子學院中方院長享受崗位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400美元,用于開展工作必需的對外交往和通訊等支出。
第五條 為體現對艱苦地區的傾斜,鼓勵到艱苦地區任教,在艱苦地區任教的出國教師享受艱苦地區津貼。按艱苦程度不同,艱苦地區分為五類,由低到高依次為一、二、三、四、五類。各類艱苦地區名單詳見附件。
各類艱苦地區津貼標準為:
一類地區:每人每月180美元;
二類地區:每人每月500美元;
三類地區:每人每月820美元;
四類地區:每人每月1150美元;
五類地區:每人每月1500美元。
第六條 出國教師國外任教期間,如聘請方不提供交通工具和相關費用的,國家按以下標準提供交通補貼:
非艱苦及一類艱苦地區:每人每月400美元;
二類及以上艱苦地區:每人每月600美元。
第七條 經外交部、財政部批準,我國駐外非外交人員享受戰亂補貼的,在同一地區任教的出國教師也同時享受。發放標準和辦法參照財政部、外交部有關規定和通知執行。
出國教師任教城市或國家發生嚴重戰亂嚴重騷亂、武裝沖突、內戰或國家間交戰,對出國教師工作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的,經批準后,出國教師可停止任教活動,撤離回國。需要繼續執行的,應報國內有關部門批準。
第八條 國家為出國教師提供一次性安置費3000美元,用于辦理居留、注冊等各種手續,購置必要的家具家電、教學設備及其他安置開支等。
出國教師使用安置費在國外購置的一切物品歸出國教師個人所有,并由出國教師按照任教國的法律和規定自行處置。
第九條 出國教師在同一地點連任,國家從第二任期開始,每任期提供安置費400美元,用于家具家電及教學設備的維修。
第十條 出國教師赴任前可領取一次性出國補貼3000元人民幣,用于支付公證、護照簽證、體檢等費用及赴離任、休假、探親期間的國內旅費。
第十一條 出國教師配偶享受配偶補貼。隨任配偶補貼標準每月500美元,不隨任配偶補貼標準每月200美元。艱苦地區隨任配偶,同時享受出國教師艱苦地區津貼標準1/3的艱苦地區津貼。無配偶或配偶在境外公費留學、進修或有工資收入的,不享受配偶補貼。配偶隨任期間,所在單位應保留其公職。
第十二條 對年度考核為稱職合格及以上的出國教師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獎金標準為本人全年月平均國外工資。
第三章 國外開支與收入
第十三條 出國教師在國外任教期間,除醫療費、租房費和國際旅費以外發生的一切費用原則上自理。
第十四條 出國教師在任教地的住房,按協議由國外聘用方提供的,國家不再報銷租房費用;如聘用方不提供住房或不報銷租房費用的,由出國教師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確定的標準提出自行租房申請,報教育部審批。
第十五條 出國教師自行在外租房的,教授、副教授租房標準為二室一廳、建筑面積不超過80平方米,講師、助教租房標準為一室一廳、建筑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教育部對出國教師的租房申請和房租費預算進行匯總、審核,報財政部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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