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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常青匯教育商業欺詐非法經營的投訴及控告對常青匯教育商業欺詐非法經營的舉報及控告
上海奕匯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法人為李勉,對外以虛構的"常青匯教育"進行宣傳,對外宣傳徐燁為董事長,現在經營地址為:上海市長寧區延安西路1118號龍之夢大廈1603-1605室,電話:021-51160619,4000651893,
該公司不僅實施商業欺詐,耽誤我小孩一年多最關鍵、最寶貴時間,給我們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失,而且該公司不具備出國留學咨詢信息服務資質,虛構"常青匯教育"單位名稱進行宣傳等等,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等非法經營。
一、商業欺詐
我們于2020年1月17日、2月27日二次參加該公司舉辦的留學講座,會上該公司多次宣傳徐燁老師以前做過沃頓商學院(以下簡稱沃頓)的招生官實際沒做過,完全是欺騙,對沃頓招生喜好比較了解,即使進不了沃頓,也可以先進賓夕法尼亞大學(以下簡稱賓大),再轉入沃頓,徐燁老師有這方面的能力;要進入美國常青藤大學,應該提前一年甚至二年進行規劃,多次宣傳常青匯能給予完整全面的美國升學活動規劃,專業科學的美國升學考試規劃,徐燁老師是這方面的專家,現在學生及家長提的一些問題萬佳留學,在徐燁老師看來都很幼稚,只有經過完整全面規劃后發現的問題才有價值,只要簽訂合同付款,就可馬上進行留學規劃及輔導……非常熱情熱心,一步步引誘我們訂立合同2020年2月簽訂,引誘我們花費高得令人堂目結舌的32萬高價服務費這樣高的費用全國沒有第二家。但合同簽訂付款后,該公司立馬變成漠不關心,一年多來總共只有7天次我們問了他才回的微信,其中有二次微信是我們問徐燁什么時候有時間見我們,一年多來該公司從未主動給我們輔導及過問,從未給我們打過電話,更沒有半點所謂的規劃,連我們多次在微信上咨詢沃頓及賓大的問題,沒有一次給予答復。對該公司格式合同中11小條的服務內容附后,沒有一條真正執行。
2020年底,徐燁在百忙之中見了我們二十來分鐘也是合同后唯一一次見面,其間我多次講:我小孩的規劃已經耽誤快一年了,實在來不及了,懇請他無論如何抽出時間,趕快制訂我小孩的留學規劃,而徐燁不僅對我的懇求極不耐煩,態度口氣極不尊重,甚至當著我小孩的面大發脾氣,交談很不愉快,雖然后來徐燁解釋他要負責全公司的全面運營,還要全國各地到處巡回招生演講,實在太忙,最后他對我們的懇求還是一一答應。但是,自從這天之后至我們提出賠償的整整4個月里,該公司沒有一次給過我們回音,更沒有半點的規劃及輔導。
2020年5月,我們發覺上當受騙后,多次上門交涉,要求該公司退款并賠償損失,否則將對該公司商業欺詐提出控告,卻反遭該公司法人代表李逸的電話威脅,威脅要我小孩美國留學付出代價,叫我還是好好考慮考慮你小孩的前途吧!非但不答應賠償,還對退款設置種種條件,要我書面簽字放棄對該公司的賠償和補償權力等等, 甚至還繼續威脅,威脅我如果不放棄這些權利,非但不退款,還要繼續追繳服務費用,要強硬繼續為我小孩做美國大學的申請工作,真是無法無天!
該公司以徐燁曾做過沃頓招生官來欺騙;以徐燁了解沃頓招生喜好,能先進賓大后再轉入沃頓來欺騙;以提前規劃等等來欺騙,更對合同11條的服務內容附后沒有一條真正執行,完全是欺詐,欺騙了我們不可思議的幾十萬中介服務費萬佳留學,而徐燁現在還在全國各地到處巡回招生宣傳演講及忽悠,很多己輔導過的學生憤怒而不敢言,真是一種徹頭徹尾的欺詐,而且已成常態,
二、違反我國法律法規非法經營:
該公司公然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虛構"常青匯教育"單位名稱進行宣傳,超范圍經營.異地經營......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的通知》第一條:“凡從事為出國定居、探親、訪友、繼承財產、留學、就業及其他非公務活動提供信息服務、法律咨詢和幫助申辦、鑒證及境外聯絡、安排等中介活動,必須報經所在?。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核,并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憑國務院有關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該公司實際注冊名稱為"上海奕匯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卻虛構"常青匯教育"單位名稱進行美國留學宣傳,利用美國常青藤名校教育來欺騙,該公司批準的經營范圍只有"旅游咨詢,商務信息咨詢、企業管理咨詢、投資咨詢",根本沒有出國咨詢及教育咨詢,完全是超范圍經營,該公司所批地址為: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富特西三路77號7幢3層343室,而該公司現在經營地址為:上海市長寧區延安西路1118號龍之夢大廈1603-1605室,屬異地經營,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一)(五):該公司不僅以欺詐的手段,而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訂立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該公司明知自己不具有出國留學服務資質,并知自己不得從事出國留學服務活動,卻為我們提供出國留學服務事宜,而且用多種欺詐的手段,屬于主觀上的故意過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八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留學規劃及申請具有極強的時間性,由于該公司的隱瞞、欺詐和不誠信行為,導致我們至今沒有留學規劃及準備,不僅產生了極大的精神壓力,還給我小孩后續學業及人生方向造成了難以磨滅的損害和不利影響?;谝陨鲜聦?,特向貴局請求如下:
1、請求阻止常青匯教育對我小孩的威脅及可能實施的干擾和破壞。
2、頓促常青匯教育無條件退還我們已付費用
3、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頓促常青匯教育賠償我們相應旳損失。
4,請求對常青匯教育的欺詐及非法經營秉公處理
此致:上海市
控告及舉報人電話:15906617478
總結:以上內容就是萬佳留學怎么樣?詳細介紹,如果您對創業項目感興趣,可以咨詢客服或者文章下面留言,我們會第一時間給您項目的反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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