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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旺挑豆合同執行說明書 為明確甲乙雙方之權利和義務, 切實履行合同條款, 現將合同執行事項做如下解釋說明: 一、 對于地級市經銷商銷售網絡建設的要求及各銷售流通環節相應之價格體系的規定(見下圖各銷售流通環節價格體系標注):注: 關于地級市經銷商(乙方): 乙方必須具備經銷區域內各批發市場甲方產品銷售網絡, 并于合同簽訂后 1 個月 內將經銷區域內各縣級批市一級分銷商及各市級批市一級分銷商名單匯總以書面形式報甲方處存檔。 在合同期內, 上述各批市分銷商名單如有變動,乙方應及時報備甲方旺旺集團經銷商網站, 以便甲方及時修改。 注: 關于乙方合作經銷商: (1 ) 出于市場開拓或產品配送的需要, 乙方可在指定經銷區域內自行確定 1 -2 家合作經銷商共同經銷甲方之產品。 (2) 乙方與合作經銷商之間的區域分配等具體方式由乙方與合作經銷商協商自行訂定; 并且向甲方報備, 乙方確定的合作經銷商亦按照甲方規定的經銷通路各流通環節價格體系出貨。 如乙方之合作經銷商出現越區、 沖貨或亂價等違約行為, 視為乙方違約。 價格嚴格管控地帶 經銷商(乙方)經銷商(乙方)經銷商(乙方)縣批一級分銷商32.2 元/箱經銷價: 31 元/箱自訂并報備33-34 元/箱35-36 元/箱合作經銷商 批市內分銷商市批一級分銷商 終端 / 零售商 (3) 乙方設立合作經銷商, 應向甲方出具經銷商保證書(格式如合同附件), 在甲方處存檔, 由甲方協助監督。
二、 關于單品目標進貨量與單品最高供貨限量: 甲方于合同中已確定乙方每月單品目標進貨量,為防止乙方出現越區、沖貨、亂價等違約行為, 保護市場的供需平衡, 甲方向乙方提出單品目標進貨量的同時也規定乙方每月的單品最高供貨限量。如乙方在實際銷售的過程中發現當月單品最高供貨限量無法滿足市場需求, 可向甲方提出申請, 甲方在稽查確認乙方沒有越區、 沖貨、 亂價等違約行為后, 方可能調整乙方下月單品最高供貨限量。 三、 關于銷售獎勵及補貼: 1 . 推廣獎勵及破損補貼: (1 ) 乙方必須于合同簽訂后 1 個月內將經銷區域內各縣級批市一級分銷商及各市級批市一級分銷商所有名單報備甲方, 在甲方處存檔。 (2) 當乙方完成以上之本條第 1 —(1 ) 項, 并于每月 5 日前將上月(截止每月月底) 對其所負責之合作經銷商、 各縣級批市一級分銷商及各市級批市一級分銷商的銷售配送情況 (依甲方提供之附表格式) 如實匯總以書面形式報甲方處存檔, 甲方即給予乙方上月實際進貨量共 2%的推廣獎勵及破損補貼。 (3) 當月應得之推廣獎勵及破損補貼發放時間為次月,以產品形式依照國家折扣折讓規定隨乙方提貨發放(乙方可選擇乙方經銷的任何產品或產品組合)。
2. 月返利: (1 ) 甲方根據乙方每月總目標進貨量達成情況計算乙方月 返利: 目標 達成率 1 00%以上 含 1 00% 60%~1 00%(含 60%) 60%以下 銷售 返利 實際進貨量× 3% 實際進貨量× 無 (2) 月返利計算截止當月月底止, 月返利不計入下月總目標進貨量內。 (3) 當月返利的發放時間為次月,以產品形式依照國家折扣折讓規定隨乙方提貨發放(乙方可選擇乙方經銷的任何產品或產品組合)。 (4) 月返利計算方法舉例: 如經銷商當月合同總目標進貨量為 1 000 箱。 例 1 : 經銷商當月 實際進貨量為 1 1 00 箱, 達成率超過 1 00%, 可享受 3% × 3% 實際進貨量總目標進貨量 實際進貨量 700箱 =實際進貨量 700箱× 2.1 %=1 4.7箱 的返利, 依照公式核算即: 1 1 00 箱×3%=33 箱 則經銷商當月 可獲得 33 箱的月返利, 可于次月提貨時一并領取(乙方可選擇乙方經銷的任何產品或產品組合)。 例 2: 經銷商當月實際進貨量為 700 箱, 達成率為 70%, 介于 60%~1 00%之間, 依照公式核算即: × 則經銷商當月可獲得 1 4.7 箱的月返利, 可于次月提貨時一并領取(乙方可選擇乙方經銷的任何產品或產品組合)。
例 3: 經銷商當月 實際進貨量在 600 箱以下(不含 600 箱), 達成率低于60%, 則經銷商不能享受任何月返利。 3. 半年返利: 半年返利的發放時間為下一個半年的第一個月,以產品形式依照國家折扣折讓規定隨乙方提貨發放(乙方可選擇乙方經銷的任何產品或產品組合)。 4. 合同返利: 合同返利的發放時間為合同結束后的第一個月,以產品形式依照國家折扣折讓規定隨乙方提貨發放(乙方可選擇乙方經銷的任何產品或產品組合)。 四、 區域和價格體系管理辦法: (一) 甲方協助乙方對指定經銷區域內銷售秩序進行管理和保護。 同時乙方應按照甲方合同正本中規定的區域及價格體系進行甲方指定產品的銷售。 (二) 關于區域違約: 1 . 定義: (1 ) 越區: 乙方及乙方指定之合作經銷商在指定經銷區域外的任何區域直接銷售甲方產品, 不論銷售價格高、 低, 皆視為乙方越區銷售。 (2) 沖貨: 如在非乙方指定經銷區域內的任何地點發現甲方供應乙方之產品, 并以不合理之價格銷售, 即視為乙方沖貨。 (3) 亂價: 乙方或乙方之合作經銷商未按合同規定之價格體系在合同指定經銷區域內銷售皆視為乙方亂價。
2. 稽查: (1 ) 乙方如發現被越區、 被沖貨現象, 可在取得證據后向甲方舉報, 甲方核實后按合同規定處理。 × 3% 實際進貨量700箱總目標進貨量1 000箱 (2) 甲方的業務人員隨時稽查、 監督區域內的任何違約行為。 3. 懲罰和補償: (1 ) 越區沖貨懲罰: 如乙方屬第一次越區或沖貨,甲方將扣除其當月所有銷售獎勵及補貼; 如第二次發生, 除如上第一次之懲罰外, 并可視情節輕重決定是否取消乙方經銷商資格及終止合同。 (2) 被越區被沖貨補償: 如乙方被越區、 被沖貨以致影響乙方負責之市場秩序及價格體系,經查屬實, 則甲方可將扣除之越區、 沖貨方核實違約當月的銷售獎勵及補貼補償給乙方。 如上述被越區、 被沖貨區域為 2 個以上時(含 2 個), 被越區、 被沖貨補償各區域相應之簽約經銷商平均分配, 以此類推。 (3) 亂價之懲罰: 如乙方有亂價行為發生,甲方有權扣留乙方亂價當月所有銷售獎勵及補貼, 作為因乙方此次亂價而影響之其它相應簽約經銷商的補償準備金。如自扣留之日起 3 個月內, 未發現其它相應簽約經銷商被乙方亂價行為影響, 則甲方全額返還乙方被扣留之補償準備金;如自扣留之日起 3 個月內, 發現其它相應簽約經銷商被乙方亂價行為影響, 市場秩序被破壞, 則將補償準備金及乙方核實確認違規當月 所有銷售獎勵及補貼一并扣除轉付受影響之其它相應簽約經銷商; 情節嚴重者直至終止經銷合同。 如上述被乙方亂價行為影響之相應簽約經銷商為 2 個以上時 (含 2個), 各受影響之相應簽約經銷商平均分配乙方被扣除之補償準備金、核實確認違約當月所有銷售獎勵及補貼; 以此類推。 本合同執行說明書為合同附件, 加蓋騎縫章后生效。 本合同執行說明書一式三份,甲方二份旺旺集團經銷商網站, 乙方一份, 雙方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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