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幼兒園手續(開一家幼兒園需要具備什么條件呢?要辦什么手續?),36創業加盟網給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讓更多的人可以參考:加盟幼兒園手續(開一家幼兒園需要具備什么條件呢?要辦什么手續?)。
第四條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必須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各項政策、規定,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接受本市和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和管理。
第五條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為公益事業,是集體所有制的事業單位,不得以營利為辦學目的。本市對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實行免稅政策。 民辦中小學、幼兒園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在法律允許和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范圍內,自籌經費,自聘人員,自主招生,自行管理。
第六條民辦中小學、幼兒園不得進行和參與宗教活動。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在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宣講教義、進行宗教活動。
第七條民辦中小學、幼兒園不得進行封建迷信宣傳,不得參與封建迷信活動。
第八條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的申辦者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在本市注冊的中國法人具有與擬辦學校園相適應的能力,有必要的經費保證;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在本市有正式戶口的中國公民歷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相應的文化程度、業務專長及管理能力,身體健康。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申請辦學:
1.曾被判刑或勞教,期滿后未逾十年;
2.因違反辦學法規受到處分,未滿五年。
第十條申請辦學校園的法人以下稱“開辦單位”或公民個人以下稱“開辦者”,需在每年第三季度以前向校園址所在區、縣教育局教委提交申請書和可行性報告。教育行政部門需在第二年的四月底前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答復。 申請書需說明辦學校園的目的、宗旨、指導思想,學校級類、學制、規模、校址、擬用學校園名稱等。法人申辦學校園要蓋有法人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簽字,公民個人申辦學校園要署有開辦者本人的簽名。 可行性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開辦單位或開辦者簡況。若是兩個以上含兩個法人聯辦或兩個以上含兩個公民合辦,應有合法的聯辦或合辦協議,并說明主要開辦單位或主要開辦者。開辦單位應有其法人證書復印件,開辦者應有其居民身份證和戶口卡的復印件。
2.開辦單位的上級管理部門同意其辦學的證明,或開辦者人事關系所在單位無單位的為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下同提供的同意其辦學的證明以及對開辦者政治思想表現、道德品質的書面審核材料。
3.學校園的組織機構、組織章程。有董事會或理事會的要附董事會或理事會的組成人員名單及董事會或理事會章程。
4.自有校園舍,場地的產權證及平面圖,各項設備的購置或租用計劃?;I辦期間需臨時租用校園舍、場地的,應有一經批準辦學即能具有法律效力的與房屋產權所有者簽定的租用校園舍、場地的協議書,并附切實可行的籌建自有校園舍的汁劃與資金準備證明。
5.啟動資金的來源、數量、資信證明、使用計劃;運轉資金的來源、數量、使用計劃;作為風險擔保的財產數量及公證。
6.教職工名單含個人簡況,教職工的來源、條件、數量、安排、待遇;專職教職工所占比例。
7.招生范圍及生源的調查材料。辦職業中學的要有社會需求調查材料和學生畢業去向的說明。
8.課程方案和教材選用計劃。
9.校園長人選,及其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同意其任校園長的證明,和對其簡況、簡歷、政治思想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健康狀況等方面的書面審核材料。
10.需要說明的其它問題的材料。
第十一條設置的民辦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具備的條件: 有規范的校園名,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有符合國家教育方針的宗旨; 有必備的辦學資金、穩定的經費來源、合理的收費標準和相應的生源保證; 有經過公證的經濟風險擔保,擔保額需不低于學校一年擬收取學生費用的總和;開辦單位和開辦者可用保證不收回的開辦校園投入的啟動資金抵消等量的擔保額; 有與學校級類和規模相適應的師資、校園舍、場地和其它辦學設施條件。其中,職業高中要有按照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所設置專業必備的實習場所和設備;普通中小學必須分別達到《北京市中學辦學條件標準試行》或《北京市小學辦學條件標準試行》中的一般標準;幼兒園的師資、園舍、場地、設備必須分別達到國家教委頒布的《幼兒園管理條例》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第4號、《托兒所、幼兒園建設設計規范》87城設字第466號和國家教委印發的《幼兒園玩教具配備目錄》教備[1992]81號所規定的標準; 臨時租借校園舍的需具備一經批準辦學園即可生效的租借房舍、場地的協議書,且附有切實可行的自建校園舍計劃及必要的資金準備;民辦中小學、幼兒園一律不得租用和借用公辦中小學、幼兒園校園舍。 有合法的校園組織章程; 有按照國家教委頒發的《全國中小學校長任職條件和崗位要求試行》教人199138號和《幼兒園工作規程試行》要求確定的校園長人選; 民辦中小學有根據國家和地方教育部門發布的課程方案和教材選用意見制定的課程計劃和教材選用計劃。其中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學校,應參照國家教委頒布的指導性課程計劃擬訂課程計劃,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應參照國家教委頒布的指導性教學要求擬訂課程計劃;民辦幼兒園應參照國家教育委員會頒布的《幼兒園工作規程試行》實施保育和教育;遵守《北京市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管理暫行規定》和本細則各條款的要求。
第十二條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審批程序和注意事項: 區、縣教育局教委應組建有教育計劃部門、組織部門、人事部門、財務部門、基建部門、教育教學業務部門及專家參加的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審核委員會或小組,依據本辦法對辦校園申請書及其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核。并建立專門機構或指定專門科室負責辦理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的具體審核申報等手續。 審核時除按第十條嚴格掌握外,還要在區、縣教育總體發展規劃上考慮,合理布局;提倡和引導開辦單位和開辦者為本市邊遠和貧窮地區辦中小學、幼兒園,和大力舉辦非九年制義務教育階段的普通高中、職業高中和幼兒園。 經區、縣教育局教委審核同意后將材料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市批復意見由區、縣教育局教委轉達開辦單位或開辦者。在作為教改實驗區的海淀區,其行政區域內開辦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的申請,由海淀區教育委員會審核同意后,報海淀區人民政府審批。批準后由海淀區教育委員會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轉達開辦單位或開辦者。 開辦單位或開辦者收到有關區、縣教育局教委轉遞的同意辦校園的批復后,要盡快按自擬可行性報告中的計劃,準備好辦學條件,經區縣教育局教委核查校舍、場地、設施、教育教學儀器設備、師資、教材、圖書等齊備,財務、人事等管理制度基本建立,簽發給辦學證后,方可按有關規定招收學生。
第十三條民辦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參照公辦學校命名辦法命名。學校園名要確切表示其行政區域、級類,應有教育意義,不得使用帶有宗教色彩的詞匯,也不得使用帶有封建迷信含義的字詞。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以人名、企業名命名,未經國家教委批準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國際”等字樣。
第十四條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可持市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授權機關印發的開辦學校的批復、辦學證和區、縣教育局教委開具的其它有關證明到政府的機構編制委員會辦領法人證書。
第十五條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的公章刻制和管理按國家教委、公安部[1991]17號令執行。 民辦中小學、幼兒園應將其印章的式樣報區、縣教育局教委和公安機關備案,由區、縣教育局教委正式行文啟用。
第十六條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的校園牌、校園旗、校園徽、校園訓、校園歌等需經區、縣教育局教委審核同意后方可啟用。
第十七條民辦中小學、幼兒園不得設立分校園,也不得將本校園擔負的教育教學任務委托給其它單位或個人承辦。
第十八條任何法人和公民不得擅自在本市開辦中小學、幼兒園。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未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授權機關批準成立的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屬非法辦學,由校園址所在區、縣教育局教委予以撤銷。非法辦學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辦學者負責,其中所招收的學生、幼兒,由區、縣教育局教委監督非法辦學者妥善安置。 外省市民辦中小學、幼兒園欲在本市招生或與本市行政區域內學校聯合辦學的,須事先持其所在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介紹信到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門商洽。
第十九條開辦單位和開辦者聯辦中的主要開辦單位、合辦中的主要開辦者稱為所辦中小學、幼兒園的主辦單位或主辦人,其職責同于本細則第二十七條中董事會的職責。在校園長未上任的籌辦學校園期間,辦學辦園事宜由主辦單位或主辦人向區、縣教育局教委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校園長經區、縣教育局教委同意上任之后,主辦單位和主辦人承擔隨時了解學校情況的責任,承擔支持、協助校園長依法工作的責任,承扭提出任免校園長意見的責任,承擔兌現籌辦學校園初期和之后對辦學校園各項承諾的責任,承擔本細則所規定的其它責任。
第二十條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實行校園長負責制。主辦單位和主辦人要賦予校園長應有的學校園全面管理權,包括人事權和財權,支持校園長依照國家法律和遵循教育規律進行的工作,并對校園長指導和監督。 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的校園長,要向區、縣教育局教委負責,也要向學校園的主辦單位或主辦人董事會或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的校園長須由有北京市正式戶口的中國公民擔任,必須專職。其任職條件按照同級同類公力、學校校園長任職資格執行。 校園長是學校園的法人代表,聘任前須經區、縣教育局教委審查同意,并簽發給校園長“校園長任職證”。校園長憑證在注明的期限內任職。校園長的任職期限一般為三年,可以連任。 校園長的人員更換亦按此規定進行。 校園長長期病休或離開工作崗位一周以上的,需事先報請區、縣教育局教委同意,同時委托學校園內的適當人員任臨時代理校園長,并及時將委托情況報告區、縣教育局教委。
第二十二條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的校園長具有以下職責:
1.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服從市、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
2.組織實施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3.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4.聘任和解聘教師和其他教職工;
5.合理合法安排和支配學校園的財物;
6.建立、健全學校園內部決策、執行和監督的管理體制,實行民主管理;
7.履行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章程賦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三條民辦中小學、幼兒園校園長出現下列情況時, 區、縣教育局教委可注銷校園長的“校園長任職證”,要求主辦單位、主辦人,或校園董事會、理事會重新聘任校園長:
1.任職期滿的;
2.辭職或自動離職的;
3.患嚴重疾病或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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