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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與生產者及銷售者不同,他或她必須是產品和服務的最終使用者而不是生產者、經營者。也就是說,他或她購買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用于個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經營或銷售,這是消費者最本質的一個特點。
消費者在各國法律中,以及一國各部門法中不盡相同。按不同的確認標準,大體分為三種:
以經濟領域為主要確認標準
認為凡是在消費領域中,為生產或生活目的消耗物質資料的人,不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不論是生活消費還是生產消費,也不論是生活資料類消費者還是生產資料消費者消費者類型, 都屬于消費者之列。 如《泰國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所謂消費者,是指買主或從事業者那里接受服務的人,包括為了購進商品和享受服務而接受事業者的提議和說明的人?!?/p>
以消費目的為主要標準
中國消費者協會為消費者僅指因非商業性目的而購買商品、使用商品的人。所謂非商業性目的就是僅限于購買者自己的消費,而不是用于轉賣或營業。如我國福建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規定:消費者是“有償獲得商品和接受服務用于生活需要的社會成員”消費者類型,江蘇省《保護消費者權益條例》把消費者定義為“有償獲得商品和服務用于生活需要的單位和個人”。顯然,這種定義并未明確排除法人等社會組織。
以自然人為主要標準
龐大的消費市場這種劃分不以或不惟一以消費目的為標準,而特別強調消費者的自然人屬性。如美國的《布萊克法律詞典》認為,“消費者是那些購買、使用、持有、處理產品或服務的個人”。1978年國際標準化組織消費者政策委員會在日內瓦召開的第一屆年會上,將“消費者”定義為“為個人目的購買或使用商品和服務的個體成員”。俄羅斯聯邦《消費者權利保護法》將“消費者”定義為“使用、取得、定作或者具有取得或定作商品工作、勞務的意圖以供個人生活需要的公民。”
知識總結:從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看,雖然該法并未明確規定消費者的定義,但是從該法的第二條中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界定為消費者行為,可以看出,所謂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公民個人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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